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服务指南 > 借阅须知
2019-04-12 11:30 字体:

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

 

        一、遗失文献资料,可自购同版本文献归还。若无法自购到同版本的文献,则按以下规定赔偿:

    1.1950年至1989年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

    2.1990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,按原价单倍赔偿。

    3.多卷册的文献资料,按全套定价赔偿,未遗失的卷册仍属国有资产,不归读者所有。

    二、凡损坏书刊者,视受损程度分别处理:

    1. 污损文献资料能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,按每页1元修补费赔偿。

    2. 污损情况严重、不能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性的,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规定赔偿,且被污损的文献资料不归读者所有。

    3.偷窃、故意破坏(如裁割、撕裂、更换内容等)文献资料的,按该文献价格(报刊按全年定价)的1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借阅权限,并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分享到:
打印】 【收藏】 【关闭